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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被蚕食的领地--对中国律师业务空间受挤压现状的忧思/韦群林(6)

  问题尽管复杂,甚至都可以用“牵一发而动全身来” 描述,例如解决基层法律服务所问题,如果一味关闭以适应合法性要求,似乎一夜之间砸了那么多人的饭碗,同时让经济落后地区的民众得不到廉价的法律服务,弄不好还会影响社会稳定。但是,这种不是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想办法不解决问题的思路不仅忽视了守旧的成本和改革的收益,而且也让经济落后地区的广大民众永远得不到真正优质的法律服务,并且不利于基层法律服务所提高自身素质,摆脱靠行政保护、掩饰其水平低下的宿命。

  改变目前状况的办法不是没有,至少说忧思之余解决问题的思路不是没有。笔者认为,在中国司法渐进、成功进行改革,实现司法权力配置科学化、司法体制独立化、司法运行公正化、司法公正效率化、司法官员职业化等中国司法现代化目标的前提下,通过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的合宪化从源头上堵死法律执业主体设置上的无序,通过法律服务准入化禁止未经法律许可的法律服务,通过法律职业一元化消除体制性的业务蚕食,通过市场监管的有效化来规范律师业务市场的秩序等方法,尽管比较“粗线条”,但可能会有助于中国律师业在拓展业务空间时必须实施的“反蚕食战略”,消除中国律师业务发展遭受的各种蚕食,为中国律师业进一步健康、长足的发展和中国社会的法治化打好扎实的基础(作者:韦群林,上海林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邮箱:rinoceros@163.com。版权所有,禁止转载,剽窃必究)。

  注释:
  1、本文所涉及的“中国律师”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中国律师,不含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的中国律师。
  2、我国执业律师达11.8万人[EB/OL].中国普法网.http://www.legalinfo.gov.cn/moj/lsgzgzzds/2005-06/14/content_154886.htm。
  3、顾培东.从经济改革到司法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97。
  4、众多地方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范围一般为:接受聘请,担任法律顾问;接受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依法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接受当事人申请,主持调解纠纷;接受当事人委托,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件;接受公证机关委托,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似乎除了刑事辩护以外,比律师事务所还要广泛(至少字面上多出了“主持调解纠纷”、“协助办理有关公证事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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