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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周禅(11)
多层次直销则是利用从业人员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通过人际关系网络建立商业网络。利用每个直销人员的人际网络进行规模经营,将人际网络的利用制度化,商业化,并以几何级数倍增。这样的营销模式,很易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对社会造成影响,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注重情感的传统人际关系社会,应当看到维护和谐的人际关系是社会的要求,更是社会成员的个体需要。因此,基于公序良俗的角度,禁止多层次直销是正当的。

三、国外禁止多层次直销有关立法及评析

由于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不同,政府对多层次直销态度不同。在禁止多层次直销的国家中,卢森堡直接规定禁止上门销售 。德国和丹麦一样没有特定的多层次直销立法,但是他们都是通过法院的判决或有权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竞争法或市场行为法律来禁止多层次直销。西班牙则是通过在贸易法中专门条款来限制多层次直销的。虽和我国的立法态度相似,但体例不同,因此研究这些国家的立法司法状况,对我国立法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德国禁止多层次直销立法
德国没有专门的金字塔法和专门的多层次直销法。德国对多层次直销的规范主要是通过两部法律中的几个法律条款来规定。德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以及几家多层次公司的竞争对手(传统公司)在近些年起诉了几家多层次公司。法院在适用这些条款时,形成了对层次直销合法运作与非法运作的比较严格的标准。他们主要是通过在“门外汉”以及“私人领域商业化”问题上认定多层次销售为非法。这些法律条款如下:

法律部门 法案 条款 内容
刑法 不公平竞争法 第六条C 金字塔销售
商法 不公平竞争法 第一条 不公平的贸易实践
民法 民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善良风俗的交易

1、法律规定
(a)刑法条款
在商业活动中的任何人自己(或通过他人)通过承诺某种活动中的特别利益以劝诱业余从业者去购买产品、接受商业服务或者权利。获得特殊收益的条件就是劝诱其他人去进行同样的交易,而被劝诱的其他人又用同样的方法去说服消费者,相应的他们的劝诱能够获得同比的报酬,而从事这些行为的任何人将被判不超过两年的服刑或者罚金。业余从业者就是:商业主体就其性质和规模达不到商业主体要求的任何人 。
(b)竞争法条款
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
(c)民法条款
第138条规定,任何违反公共政策的交易行为无效 。
在德国,贸易和商业运作实践是以竞争法为依据进行考量的,竞争法不仅能保护竞争对手也能保护消费者,消费者的保护近年来变得越来越重要,但是在德国没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典。对于多层次销售,德国没有一个专门的法律规定,而是竞争法上的一般条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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