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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周禅(12)
2、判例
近年来,法院审结了多层次销售的案件。特别的是,慕尼黑法院遇到了很多这样的问题,但最高法院没有相关的裁决,因此上诉法院的判例法具有相关性。这些法院没有找到一致的解决办法:特别是低层的法院认为多层次销售合法或者认为这些市场营销方式与金字塔计划相似并且违反了§ 6 c UWG。上诉法院倾向于依据§ 1 c UWG的规定禁止这种市场营销方式。法院为了在此种营销行为的合法非法之间确定一个界限,特提出了了几个标准。在这些标准中,“业余从业者 (amateurs)”的标准在德国法学界引起了相当的争论。
(1)个人领域商业化的案例(LG Frankfurt,August 9,1978)
法兰克福初级法院判决了这样一个案件,一个以网络销售为基础的销售制度与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相矛盾以及违反了竞争法第一条。
某公司有多层的销售人员,具有每月最低销售要求的直销商可以从公司直接购买产品,其他人员只能从这些直销商处购买。每月最低销售要求包括自己的销售和下线的销售。新发展的下线必须从他们的推荐人处购买产品以用于向消费者展示。这样,推荐人就通过发展大量的下线来增加自己的销售量。
公司的“招募”制度不仅是招募作为客户的消费者,也包括招募新的销售人员。体系是否非法关键在于劝诱的对象是否是“amateurs(业余从业者)”。特别是直销商会接触自己的亲戚、朋友和邻居以销售产品。个人关系被用作商业目的。这样的后果是,产品不是因为其品质而是因为直销商和消费者之间的个人关系而被购买。这个体系就很有可能侵扰了私人领域(private sphere)。
(2)业余从业者方面的案例(OLG Munchen,July 6,1995,Herbalife )
德国有一家Herbalife 公司涉嫌非法市场运作,初级法院的判决禁止了Herbalife 公司继续以该种方式进行营销并且命令该公司给上诉公司支付相应赔偿。后Munchen OLG法院认可了初级法院的判决。Herbalife 认可了部分制止该市场运作的判决,不认同该判决的其他部分。上诉法院维持了初审法院的裁决。实际上还是回避了该运作是否符合了§ 6 c UWG的要求的问题以及该运作体制是否违反了§ 1 UWG总的规定。
该案件中包含了非法劝诱业余从业者的因素。劝诱业余从业者本质上并不被德国法律禁止,但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劝诱业余从业者有不同的认定。在这个案件中,有五个因素被考虑认为该案中的劝诱业余从业者是违反了竞争法:(1)当直销商被要求去联系自己的亲戚朋友并且通过这种联系来达到商业上的目的,这样私人领域就被商业化了。(2)销售人员被高额利润所吸引并且没有考虑购买促销资料、用于向消费者展示的样品、培训课程、研讨会的花费以及真个体系中的运作管理成本。(3)进一步而言,直销商被建议用电话去联络其他人以及借此获得更多的电话号码。(4)另外,被告公司雇用了大量的业余从业者并产生了倍增效应。(5)最后,分销体系能够被对手公司模仿。这个体系的模仿会导致对社会消极后果的倍增。除此之外,多层次销售方式符合非法劝诱消费者的条件。如果他们劝诱其他消费者,他们可以获得特殊的利益。销售人员不但要销售产品还要推荐其他直销人员和发展下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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