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周禅(17)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联合颁布的新国家标准,《零售业态分类》(GB/T18106-2004)(国标委标批函(2004年102号)已经于2004年10月01日起正式施行。新国标版的《零售业态分类》增加了5种无店铺零售方式,即:电视购物、邮政(邮购)、网上商店、自动售货亭、电话购物,这些无店铺零售方式已经被零售业正式承认。但是直销还没有正式被定为零售业态种类。虽然,商务部曾经试图公布包括直销业在内的18种零售业态分类,后不知何故删除直销业 。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是否发展直销业,是否将直销业归类为无固定地点的批发或零售服务,对其加以发展是相当慎重的。
国外学者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根据中国加入WTO时的协议,中国承诺在中国加入WTO三年内,将通过无固定地点销售的法律 。同时意味着中国直销市场将会在2004年12月11日之前重新放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店铺经营”要求也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直销经营模式的必要条件。WTO协议减让表中“无固定地点销售”承诺意味着中国对直销态度的转变以及直销就会被允许 。同时中国市场就会允许国际通行标准意义上的直销出现和发展 。从这些学者的理解来看,我国开放直销市场是在所难免的,并且直销应当是符合国际通常意义上的直销,而多层次直销更是直销开放的重点。
我国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已经禁止了多层次直销,那么我国政府的做法就有违反WTO义务的嫌疑,当然有可能承当相应的责任。解决的办法有:
首先,GATS下面的一般例外,即利用公共道德和公共秩序条款。笔者在前面提到了多层次直销会影响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政府就以此理由免责。但笔者同时认为,从WTO的实践来看,利用这条的难度比较大。2005年4月,WTO上诉机构对安提瓜和巴布达投诉美国禁止通过英特网提供赌博服务的贸易争端作出审理,裁定美国的禁止措施违反了其在《GATS》下承担的义务 。这起案件是首次涉及到主权国家基于公共道德或公共秩序的理由禁止服务贸易的案件。这个案件的裁定说明了利用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条款免责的难度,所以笔者以为我国政府不宜利用此条款。
其次, WTO义务的弹性空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的义务是严格的,但这些义务有无弹性呢?为保证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严格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然而,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成员集体管理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这一法律定性,决定了世界贸易组织的纪律是有弹性的 。另外世界贸易组织无终局的争端解决程序也使得世界贸易组织的纪律像根橡皮绳 。有学者认为,即使相关立法被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违反相关规则后,被指控成员依然可以维持这一措施。各成员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义务享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基于WTO义务的弹性空间,我们国家可以在多层次直销的问题上坚持禁止的立场。
总共2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