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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多层次直销的立法研究/周禅(20)
2、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两条例分别于2005年12月1日和2005年11月1日起生效实施,但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5年12月31日作出了《关于废止外商投资转型企业有关规定的公告》 。该公告规定,国务院颁布的《直销管理条例》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经研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等关于外商投资转型企业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日废止。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依法获得直销许可,以店铺加雇佣推销人员(系指非企业正式雇员,通过为该企业推销产品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从事经营活动的,比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关于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规定查处。该公告出台的目的是通过对转型企业的申请直销牌照的日期延长,避免短期内行业秩序发生动荡,维护社会稳定。这个公告目的系作者推测,但不能否认的是,《直销管理条例》和《传销禁止条例》都是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其法规的生效日期当然是有法规自身规定。自生效实施之日起,各相关政府部门应当也必须严格的依法办事,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审批以及严格执法。不应该也无权对处于上级位阶法律的规定进行变通以及在某种时段内不予执行。这样的做法有违反《立法法》的嫌疑。比较妥当的做法是像《证券法》附则 中的规定一样,设置一个过渡期限,以及对行政机关授权。

结 束 语

通过对禁止多层次直销正当性的分析,以及有关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比较,多层次直销的运作模式侵害了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利益,伤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威胁社会的公序良俗。为了保护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应当禁止多层次直销。分析WTO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入世承诺,结合WTO的相关案例和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世界直销协会联盟的《行为手册》中对直销的定义中并不必然包含多层次直销,并且该《行为手册》对我国立法没有必然的约束力。因此我国政府可以此观点说明我国立法并没有违反相关承诺。另外,笔者通过比较两个条例和有关部门文件,认为这两个条例中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在实施两个条例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分析这些问题,为我国直销立法完善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考空间。希望有关机关能够察觉上述缺陷,在今后的立法技巧上加以完善,在实施过程中对其进行补救,使得正常的直销活动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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