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不良事件民事赔偿法律探讨/李洪奇(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生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12 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 50 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 11 项,并明确了计算标准。所以,患者及家属的索赔请求应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
针对时有发生的药品不良事件,有人提出“惩罚性赔偿”,以图惩戒不法药厂。本作者对此持反对意见。“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exemplary damages/ punitive),是英美法系侵权法(Tort Law)赔偿原则之一,现在一般已经很少适用,除非出现以下三种情形:1,被告侵权行为的非法所得远远超出损害赔偿数额;2,公务员压迫性、专断独裁、违反宪法的侵权行为;3,法律规定必须赔付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另外,各国乃至各州对惩罚性赔偿金额作出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不管是从历史渊源、社会制度,还是从司法制度、生活现实,或者从各大法系借鉴融合的发展趋势而言,“惩罚性赔偿”都不符合我国国情。
总而言之,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依法治国和“和谐”社会并重共立。群体性药品不良事件是我们文明人类共同的不幸,它正考验着我们的社会体制、法律制度以及人们的思想品德。若能以此催生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必将促进我国医药科技的发展和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参考:
1,TORT LAW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 Pharmacotherapy 19(10):1185-1187, 1999. © 1999 Pharmacotherapy Publications
3, "Descriptions of adverse drug events should be standardised" Saeed A Khan, Senior researcher. .
Pharmacology and Clinical Pharmacology Department, Turku University Central Hospital, Tur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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