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法理分析/张旭灿(4)
2.3行为的方式是直接或间接的给予财物和其他好处。
商业贿赂在公路建设市场中表现的主要方式有现金、实物回扣; 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提供出国机会或风景旅游观光等; 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手机、装修住房等; 为对方提供明显可盈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2]如果并未采用以上方法而是单纯利用人际关系等也不构成商业贿赂。《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有项目法人违反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歧视待遇的,有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上述行为如没有采用向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员提供回扣的方式导致,就应不属于商业贿赂的范畴。
2.4行为由公路建设经营者的行贿与相关人员的受贿两方面构成。
公路交通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要有公路建设经营者的行贿和有关人员的受贿共同组成。以公路建设中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为例,必须有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在投标过程的行贿和项目法人的受贿共同组成,二者缺一不可。
§3、公路建设市场中的商业贿赂的产生原因分析
公路建设市场何以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使交通领域的高官一个接一个的“落马”以致使得有些地方的交通领域竟产生了高官“前腐后继”的奇特现象。其中的原因值得探讨
3.1公路建设市场巨大的利益空间
2005年1-8月,我国公路建设累计完成投资3097亿元,同比增长了11.5%。预计到年底,我国公路通车总里程将突破190万公里,我国每万人拥有公路的里程达到14.4公里。正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市场经济极大的催生了人们对利益的追逐。公路建设是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型主业,其中蕴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一旦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政策支持,便可迅速发财致富。仅就我国高速公路来说每公里建设资金是0.4~0.8个亿如此巨大的资金投入对于公路建设的从业者来说有着巨大的利益诱惑,他们会想方设法的要得到打败竞争者。
3.2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的衔接不利
现在我国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公路建设法律、法规、规章。业已形成了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项目法人等一系列制度,但由于其还不够完善,在具体运行层面还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使公路建设领域成了滋生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温床。在公路交通建设领域中存在的交通建设项目业主、施工企业、咨询设计、监理及有关中介组织、社团组织等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划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都是商业贿赂可得存在薄弱环节。涉足公路建设领域的企事业单位流动性大,难于及时发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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