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市场中商业贿赂的法理分析/张旭灿(5)
3.3公路行政监督主体和公路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的监督不力
公路行政督检查是公路行政执法的一种形式,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公路法律关系中公路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公路行政执法监督的对象是公路行政执法主体,包括有公路行政执法权的公路行政机关(及其相应机构)、社会组织。[3]由于我国并非传统法治国家,法治文化缺乏,近年来虽有所改善,但公民的整体法制意识弱,政府官员的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便使的本已不太完善的制度在运行中难以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或执行有瑕疵。公民缺乏有效监督的手段,因此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任务便更加关键。他们的监督不力就会直接导致市场的混乱。完善公路行政执法监督意味着在对公路行政主体赋予某些行政性权力的同时必须对它进行有效的制约。[4]商业贿赂就是寻求不依法建设从而从中得利,而依法行政的关键就是依程序行政,针对我国长期存在的轻程序的现象我们要依法治理商业贿赂,关键就加强监督公路建设的各环节,使其遵循基本的程序,筑起防止商业贿赂的大坝。
§4结语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我国一些领域和部门蔓延,公路交通领域成了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严重影响了公路建设的市场秩序,产生了一些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制约了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只有加强法律防范,构建完善制度机制、依法行政才能建立起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商业贿赂,形成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的公路建设市场。
参考文献:
[1].李盛霖. 李盛霖部长在治理交通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http://www.moc.gov.cn/05zhuzhi/jijianzjcj/huilu/lingdao/t20060320_31738.htm. 2006年3 月17 日
[2]董伟.新闻聚焦:22部委反商业贿赂利剑出鞘[N].中国青年报.2006年03月29日
[3]贺宏斌.公路行政的法理学界说研究[J].宁波大学学报,2000,(3)
[4]贺宏斌.法治公路的规律、支柱及其对策研究[J].长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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