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潘志国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
――刑法修正案(六)的介绍及点评
潘志国
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并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五十一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案,是自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新刑法以来的第六次修正,也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修改幅度最大的一次(注:刑法修正案计9条,刑法修正案(二)计1条,刑法修正案(三)计9条,刑法修正案(四)计9条,刑法修正案(五)计4条,刑法修正案(六)计20条)。
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内容及点评:
一、本次修改是针对刑法分则部分,共涉及19个法律条文,22个罪名。其中涉及到修改刑法修正案部分的5个法律条文,5个罪名(刑法修正案3条,刑法修正案(三)1条,刑法修正案(四)1条,涉及到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本次修改涉及到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3条)、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2条)、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1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条)、第八章贪污贿赂罪(1条)。
三、本次修改涉及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部分的,共3条4处,包括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
1、刑法修正案(六)第一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部分,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同时将原条文中并列规定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单列一项进行规定,在将“工人”改为“他人”的同时调高量刑幅度,由“三年”调整为“五年”。
【点评】
A、原条文是采取列举性的方式规定了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犯罪主体,而修正案则采用对经营活动的宏观性描述“在生产、作业中”,并明确了“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旨在扩大本罪的犯罪构成主体,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B、修正案加重了“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量刑幅度,最高刑由7年提高到15年,体现了刑法打击主观犯意恶性的倾向。
2、刑法修正案(六)第二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将“直接责任人员”,修改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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