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潘志国(5)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点评】
A、修正案新增了对背信行为的刑事责任,是对原条文的有力补充,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明确界定为证券市场上的法律义务,对规范证券市场、惩治证券犯罪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B、修正案从行为主体、行为对象、行为样态上,规定了“掏空”上市公司罪,并在界定“掏空”上市公司行为的表现形式中添加了一个兜底条款,即“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这将大大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6、刑法修正案(六)第十条,是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高利转贷罪)之后增加一条,作为本条的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点评】
A、修正案新增了诱骗金融贷款、金融票证的犯罪,并规定了个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情形,通过对诱骗金融犯罪进行惩处和震慑,起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保证金融安全的积极意义。
B、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诱骗金融贷款、金融票证罪”,具体的罪名同样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7、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一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刑法修正案第六条)(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的“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移风险”部分删除,将罚金的标准“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部分删除,同时增加“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并规定相应地量刑幅度,“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将本罪的行为样态的四项情形做出不同程度地增加、删除或调整,同时将本条单位犯罪的量刑延伸到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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