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刑法修正案(六)修改了什么?/潘志国(7)
10、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四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的“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拆借、发放贷款”部分删除,并增加行为样态“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情形。
【点评】
A、修正案将描述本罪的目的和用途部分删除,进一步扩大了本罪的适用范围,将本罪由原来仅调整“用帐外客户资金拆借、发放贷款”情形,扩大为只要“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犯罪。
B、本条犯罪的罪名,笔者认为可考虑定为“非法运用客户资金罪”,以体现本罪的本质特征,也与本修正案第十二条的罪名(单位非法运用客户资金罪)相区分,具体的罪名同样有待于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对该罪名做出统一认定的补充规定。
11、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五条,是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的“造成较大损失”和“造成重大损失”修改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点评】
A、修正案将“损失”改“情节”,旨在扩大本罪的行为样态,但容易导致实际操作上的不便,只能有待立法或司法解释解决了。
B、笔者建议,将本罪的犯罪后果,以“数额”、“损失”以及“情节”等共同作为衡量犯罪的界限以及量刑的尺度,以利于实务操作。
12、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六条,是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三)第七条)(洗钱罪)增加上游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并删除犯罪所得“违法”性的重复描述,同时在本条(二)项中增加财产转换形式“有价证券”的规定。
【点评】
A、修正案增加了原修正案的上游犯罪的种类,由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这四种犯罪,扩大到贪污贿赂犯罪和金融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及时阻止资金外流。
B、修正案未能采纳草案中对于本条二款单位犯罪提高量刑的建议,甚是遗憾,不利于全面打击有组织洗钱犯罪的行为样态。
五、涉及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部分的,共1条,即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拐骗儿童罪)。
刑法修正案(六)第十七条,在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本条的第二款 ,规定了“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点评】
A、修正案新增强制乞讨犯罪,并限定乞讨人员为残疾人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有力打击有组织地非法乞讨行为,维护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