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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12)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最初是由休斯于1976年提出,是指饲养农场中的动物与其环境协调一致的精神和生理完全健康的状态。国际动物福利界一致认为,满足动物需求的五大标准是:充足清洁的饮用水和食物,适当的生活栖息场所,适当的医疗待遇,避免各种使动物遭受额外的痛苦,使动物天性不受外来条件的影响和压抑的适当的条件。只有当上述需求得到满足时,动物才能享受大自然赋予的生命的乐趣。
即动物福利,是人类对动物利益的肯定,是人为了使动物健康快乐而采取的一系列行为和给动物提供的相应的外部条件。它表明人类应该维护动物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境,包括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水、空气、土地、营养和其他外界条件。
一、国内立法
目前我国关于动物立法的状况:
1、基本法律、法规
《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渔业法》、《民法通则》、《刑法》、《动物防疫条例》、《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长春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条例》、《陕西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各省市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办法(条例)、各省市实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条例、各省市实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保护条例。
3、公检法部门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域外立法
动物福利立法的历史发展,经过了萌芽、初创和全面立法三个时期。
1、萌芽时期
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是动物福利立法的萌芽,是由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自然法”的概念。古罗马法学家没有明确提出“动物福利”概念,但对动物主体地位的肯定成为了动物福利立法的萌芽。
2、初创时期
初创时期跨越了整个19世纪,一直持续到20世纪初。这一时期,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从动物的基本生存问题出发,通过立法解决虐待动物问题。欧美大部分国家在19世纪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1800年,英国第一次提出防止虐待动物的立法。下议院议员提出关于禁止纵犬咬熊的法案,虽然没有通过,但却标志着人类开始关注动物的福利,并努力通过立法的方式,对动物福利予以积极保护。1822年,英国人道主义者理查德•马丁提出的“反对虐待以及不恰当地对待牛的行为”的法案即著名的《马丁法案》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成为世界上第一部反对虐待家畜动物的法案。1824年,牧师亚瑟•布鲁姆召集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反虐待动物协会(PSPCA)”,这是世界上第一个动物福利组织,该协会促使英国政府立法禁绝了斗牛和斗鸡,其被认为是在与传统的人与动物关系斗争的漫长历程中取得的一个大胜利。后来,在法国、美国、荷兰等动物福利组织纷纷成立,都促进了各自国家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是反虐待动物方面立法的发展。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出台了有关不虐待动物、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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