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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13)
3、全面立法时期
全面立法时期是从二战后持续至今,立法的主要代表是美国1966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案》(AWA)。该法案经历了多次修订,到1985年的时候渐趋成熟。此后美国还成立了动物关怀与利用委员会(IACUC),并确立了喂养科研用动物的标准和报告、训练及内部审查制度。动物福利代表性立法还有诸如日本、菲律宾、芬兰、挪威、德国,以及我国台湾省等。这一时期的立法特点,体现在对动物福利的全面关注,不但考虑动物的生存需要,也关注动物的精神需求。即从起初涉及的动物交易、展览和医疗试验,到扩展动物的范围,再到确立对待动物的四个要求(减少对动物的利用数量,限制残酷的技术,用植物或计算机模拟替代动物,只允许在适当的情况下,才对动物使用麻醉药、镇痛药、镇静剂及无痛死亡术和同类的方法)。
三、动物立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动物立法包括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的各种法律规范或法律渊源,动物福利法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但也是动物立法的核心和关键。动物福利立法主要体现在对于动物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的满足,提高其生存的质量。动物福利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动物福利的供给。
(一)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论根据
1、动物福利立法的理论根源是生态中心主义,其认为生态环境与人的生命、健康、财富同样具有以法律维护的价值,立法目的不应再局限于人的利益,而应是从整个自然界的利益出发,把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由人扩展到动物,甚至所有存在物,直至整个生态系统。而我们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是唯一的道德代理人,也是唯一的道德主体,只有人才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人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其他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只是人的情感投射的产物,大自然没有内在价值和权利。故对于动物福利立法而言,立法的第一步就是要打破法律主体的单一性,通过立法确认动物的法律主体地位,即认为动物具有和人类同样的价值,需要法律予以维护。
2、根据马克思哲学,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先进的动物福利立法是建立在雄厚的经济基础之上,经济水平决定了动物福利的提高和动物福利立法的产生和发展。人类的福利状况决定着动物的福利状况,动物福利的提高则是人类福利提高的产物。
3、人类对动物关心程度的差别性,导致了在生态中心主义号召人类与环境,人类与动物平等的同时,使得动物内部产生了不平等。这种差别性,既取决于动物的等级,也取决于动物与人类的密切程度。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决定人类对动物的关心,也就决定了对于动物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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