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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16)



【主要参考资料】

1、新刑法通论/梁华仁,裴方川主编.-北京:红旗出版社,1997
2、生态伦理学/叶平.-东北:林业大学出版社,1994
3、动物福利立法的价值定位/高利红.-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4、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蔡守秋.-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5、动物福利立法的贸易价值取向问题/常纪文.-山东: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3
6、论动物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张云雁.-理论园地,2003.10
7、世界各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刘国信.-动物福利,2005
8、中国野生动物福利状况/国家林业局.-2006.1
9、“动物福利”:不仅是贸易壁垒/龚震.-北京:中国青年报,2003
10、浅谈动物福利立法/付云飞
11、动物福利立法应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常纪文.-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12



附件1:部分法律依据

《刑法》部分条文
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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