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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3)
(三)事件发生之前的狼狗状态
1、事发前几天,一批外地打工者每天路过崔某家路段时,狼狗在没有拴住时,会尾追他们一里地以外。
2、事发前天晚上11时左右,崔某在朋友饭店里拿了些剩肉、剩骨头,回家喂了狗。
3、8月31日上午8时左右,干完活的崔某在街上买了些油条回家喂狗,但两狼狗都不吃,崔某以为是昨天晚上吃多了就没在意。
4、在男孩被咬之前五小时左右,一收废品的人路过崔某家附近时遭到两狼狗追咬,收废品的对狼狗进行了驱逐。为此,狗主人崔某和收废品的过路人大吵了一场。
5、近中午时分,崔某的两条狼狗跟另外一家的狗咬过一架后,被崔某唤回。
6、中午12时许,崔某像往常一样回东义煤气化公司(其与男孩家仅一墙之隔,两家的大门相距很近)吃饭,两条狼狗也紧随其后。吃饭期间,崔某让狼狗蹲在大门口等他。吃完饭,崔某带了些剩饭剩菜喂狗,但狗“还是不吃,两条都不吃”,崔某觉得奇怪,“已经半天没吃东西了”,于是崔某准备回家(崔某和男孩同村,两家相距约5里地)再喂。
7、在回家途中,路过一片荒地时,崔某方便了一下,回家后发现狼狗不在窝里了。当时他以为公司的人把狗留下了,也没有太担心,更没有去寻找,而是休息去了。休息了四、五十分钟后,他又跑到院子里看了看,可狗还没有回来,于是就推着自行车出了门,返回公司去找狗,1时40分左右,崔某到了公司门口看见了男孩的父亲,才知道出了事。
二、案情分析
在分析案情之前,需要做出说明的是,因本案目前正处于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至笔者成稿之日,羁押犬主已满16日),基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阶段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崔某,是比较接近和可以了解到事实真相,以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进展的,即基于律师的立场,尚不能开展对任何事实的调查取证,故对本案的一些基本事实,尚无法一时查清,所以笔者的讨论也仅是假定以上对事实的描述和引用是真实的基础之上,并针对“狗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咬伤人”这一命题而展开的。当然,其中也包括了“咬伤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为叙述方便,笔者在讨论中一律以“狗咬伤人”代指。
事发后,就犬主的责任承担,一时间出现了不少人主张犬主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评论和理由。办案机关离石区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此前的态度也坚持认为狼狗咬死人是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此后,迫于舆论和各界压力,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犬主刑拘。也有人认为,本案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即以其中的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但认为本案纯属意外事件,犬主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呼声也不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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