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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狗咬死人的法律思考――兼议饲养的动物伤人的刑事法律盲区/潘志国(7)
笔者认为,具体问题还须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情况下,饲养的动物伤人,主人只承担民事责任即可,这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所决定的基本法理。哪种情况下,动物伤人能追究动物主人的刑事责任呢?狗,一直以来是人类最亲密和最忠实的朋友之一,人们一般也有较多的机会接触、认识并了解狗。对于狗,甚至是狼狗,对于它们的本性,以及可能伤人的后果,人们大多都有所耳闻或有过切身经历。另外,对于狗咬死人的消息,近年来,也不时见诸于报端。那么,该如何判断其伤人后的法律问题呢?笔者认为,对于狗或者我们所养的动物,应当以动物在事发前的状态是否足以构成“危险源”,足以对外界形成危险状,来决定其主人是否有罪,再结合动物平时的“表现”和事发的原因,来区分责任的大小。既当狗(动物)因性情转变,足以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时,其主人即成为刑事责任主体。此时,主人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并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反之,动物致人伤害或者公私财产受损,则主人要承担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罪名或罪数,要结合案情,具体对待。其既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还可能构成侵犯财产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等。
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成为了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主人定罪。当然,这一切还有待全国人大对动物的立法完善或者对刑法的修正了。

问题二: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界限如何确定?

具体论述同问题一“本案责任的承担”部分。即当动物成为危险物时,便成了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水岭。
针对我国立法的空白,笔者建议,应专门就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和管理动物,出台专门的《动物保护法》,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若时机尚不太成熟,也应尽快出台《动物福利法》或者《动物福利条例》。

问题三:城市养狗的法律问题。

在分析城市养狗问题之前,有必要了解一下国内外狗伤人的部分案例,来认识立法状况。
一、国内情况
(一)近几年来,我国境内狗咬伤人的部分案例
1、2000年5月,中山市某农场打工者刘某被狗咬伤,不治而亡,这是来自中新河北网的消息。
2、2002年1月,揭阳市东山区南河村一11岁男孩被邻村3只“比特”狗撕咬致当场死亡。犬主被派出所看守一段时间后释放,3条狗按规定进行了处置,犬主一次性赔偿家属11万余元,这是来自汕头都市报的消息。
3、2002年3月,高淳县桠溪镇桠溪村丁某被同村张某家养的狗咬伤致死,张某赔偿家属3万余元,这是来自南京晨报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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