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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彭泽(10)
(一)提起行政诉讼,提请人民法院判令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受理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见义勇为的申请后,作出了行为人的行为不是见义勇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申请人既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需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有明确的被告;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对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确认见义勇为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申请人是否能提起行政诉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对于各地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政府三个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毫无疑问,申请人对上述行政机关的认定不服或者认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不服时均可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作出认定。但对于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时,其是否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其提起诉讼?笔者认为,见义勇为基金会虽不是行政机关,但其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的直接授权而行使确认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时,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申请人对其不予确认或者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时,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致害人要求赔偿
  行为人因见义勇为而遭受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并且有致害人的,可向致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向致害人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合理费用。行为人因伤致残的,除上述费用外,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行为人死亡的,其近亲属除可以向致害人主张行为人死亡前因住院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主张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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