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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彭泽(12)
④见《汉语成语词典》,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年9月第1版,第343页。
⑤见成语大词典编委会编,《成语大词典》,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出版发行,2004年8月北京。
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据报道已对见义勇为立法的有27个,但可以从互联网上查询到的有25个,从其效力层次来看,其中17个为地方性法规,8个为地方政府规章。各地的名称均不相同,详见《附录一》。
⑦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此条例将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挺身而出、舍己为人的行为排除在了见义勇为之外,其规定显然过于狭窄。
⑧例如《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置个人安危于不顾,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此条例不仅过于狭窄,笔者认为其中“置个人安危于不顾”的表述不妥当,因为有的见义勇为者不仅敢于见义勇为,而且能够做到“见义智为”、“见义巧为”,在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见义勇为者显然充分考虑到了自身的安全,这样的行为根据重庆的规定,那是否就无法认定为见义勇为行为了呢?笔者认为,见义智为、见义巧为才是最科学、最有效的见义勇为,我们应大力予以推崇和弘扬。
⑨为准确判定上述事项,笔者编制了《全国各地申请见义勇为相关事项索引表》,见《附录二》。

参考文献
[1] 汪力、高飞主编.刑法总论.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
[2] 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梁书文、回沪明、杨振山主编.民法通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4]李希昆、陆志明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3
[5]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3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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