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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彭泽(4)
对比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因管理包含了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行为是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属于无因管理行为的,但是见义勇为行为又不等同于无因管理行为,见义勇为只是无因管理中的一些特殊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见义勇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其行为表现主要体现出其“勇”的特征,例如:甲的羊群中跑来乙走失的两头羊,甲代为饲养,这就是典型的无因管理,实施此种管理行为并不需要任何勇气。而如果是与甲没有任何关系的乙不幸失足跌入湖中呼喊救命时,甲挺身而出跳入湖中救人则是需要很大勇气的,这就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不是无因管理。因此,和一般的无因管理相比,见义勇为对国家、对社会更为有益。鉴于二者的这一区别和作用,很有必要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特殊规范加以规范、调整、奖励和保护。当然,在认定不了见义勇为情况下,对符合无因管理构成要件的,应当用无因管理进行调整和规范。在其行为既符合无因管理而又符合见义勇为时,一定要首先适用见义勇为规范,以保证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时而又有效的救济,切不可将见义勇为等同于一般的无因管理。在现实生活及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处理民事纠纷方面,对于同时构成无因管理的见义勇为行为有关机关是依照民法无因管理的规定来进行处理的。笔者认为,既然有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的立法,应当将见义勇为从无因管理中分离出来,适用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专门保护,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的,再考虑是否适用无因管理。
  (二)见义勇为与正当防卫的联系及其法律性质分析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未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的行为。正当防卫有五个构成要件: 1.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专指性质严重、程度强烈、危险性大,带有直接进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3.必须出于防卫的意图;4.防卫对象只能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5.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防卫不得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通过对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对比分析,我们可得知:除了为了保护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之外,其它的正当防卫行为都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见义勇为行为。由此可见,正当防卫的外延大于见义勇为,但并非所有的见义勇为都可认定为正当防卫,见义勇为只是正当防卫的个别情形,二者属交叉关系。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为了本人利益的防卫行为无论如何不能构成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专门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且只能针对违法犯罪者本人实施防卫,见义勇为行为除针对违法犯罪之外还针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既可对人,也可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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