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彭泽(7)
上述主体根据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的授权对见义勇为进行受理并予以确认的行为,笔者认为其法律性质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申请人对其认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上述规定来看,笔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1.管辖机关混乱;2.限定申请期限不利于保护见义勇为;3.确认期限不明确或过长有悖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克服办法是:1.因见义勇为往往和违法犯罪相联系,应确定见义勇为的申请和确认由公安机关专属管辖。2.不应对见义勇为的申请期限进行限制。3.应根据行政法高效便民原则,合理、统一确定受理申请后的确认期限。
(二)申请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医疗救助、生活补助或给予抚恤
根据各地的规定,见义勇为人员有权得到以下保障和保护:负伤医疗、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伤残抚恤和优待、人身保护。
对于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各地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救治。例如:《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因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及时护送至医疗单位,并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采取紧急措施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或者拖延。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对医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对医疗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条例》第十一条 规定:“ 公安机关、基层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公民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拖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公民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现实生活和实践中,有的医疗机构并没有严格执行此规定,因而有了见义勇为人员得不到及时救治的情形发生。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是因为相关执法部门未对医疗机构违反此规定的行为予以及时惩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从而在新闻舆论方面进行反面宣传和教育。但由于见义勇为事发突然,见义勇为者由于自身经济状况一旦得不到及时救治,关键还在于见义勇为者的亲属和朋友,应及时向见义勇为的保护组织如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人民政府或见义勇为基金会取得支持或者帮助,让政府相关部门督促医疗机构给予救治。另外,笔者认为取得新闻媒体的支持也是非常重要的。


总共1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