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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损害救济/彭泽(9)
根据相关规定,见义勇为行为人因见义勇为牺牲符合烈士条件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向民政部门申报烈士,申请给予抚恤;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符合相关规定的见义勇为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对行为人发放残废抚恤金。根据国务院《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评定革命烈士的条件是:“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英勇献身,给人民群众树立了学习榜样。”为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积极性,1985年3月28日民政部发布《关于人民群众因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而致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规定:“凡是属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应按所在单位的伤亡抚恤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农民、学生、城镇居民等,由民政部参照《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办理,即: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死符合批准烈士条件的按照因公牺牲办理。负伤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按照参战残废民兵民工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上述规定,各地在立法中规定:对于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依照国家《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够烈士条件的,按照因公死亡对待,由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处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公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三)申请法律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得不到确认,从而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和保障而发生纠纷的,可向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需要法律援助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关于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援助的规定,天津、河北、四川和甘肃四地均作了规定,其他各地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但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全国各地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均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或者申请法律援助。
(四)与致害人协商赔偿或者与受益人协商要求其给予补偿
  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损害,有明确的致害人或者受益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应通过见义勇为的确认机关、人民政府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与致害人或者受益人协商,要求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补偿责任,协商不成的,再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救济。
四、因见义勇为而致损害的特殊救济方法
见义勇为的行为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如果在采用一般救济方法无法得到相应的救济后,可采用以下方法进行特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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