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江必新
“入世”后行政法制建设之走向
重庆市政法委副书记江必新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之后,在行政法制建设方面,需要尽快解决以下问题:
(一)加速立、改、废,确保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
建立世贸易组织协定第十一条规定:各成员必须保证本国的法律规范与WTO规则及协议保持一致。各成员必须以统一、公正、合理的方式实施有关协议。保证WTO的协议和规则在国内得到统一的实施,是WTO成员的一项基本的义务。要确保WTO协议在国内的统一实施,需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WTO协议已有规定,而国内无相关立法的,应当尽快制定法律或法规以填补漏洞;二是国内有关立法与WTO协议有冲突的,应当适时地进行修改和废止;三是建立有效的过滤机制,不时地将违反WTO协议和规则的规范文件过滤掉。根据国外的经验,还可以考虑引入司法程序;四要真“吃透”WTO各项协议的内容和精神,坚决执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立法权限立法程序,防止新的与WTO的协议和规则相冲突的法律规范或“土政策”出台。此外,在不与WTO规则相抵触的前提下,迅速建立和完善国内产业的保护制度。
(二)加大与贸易有关的法规、规章的透明度,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
贸易政策的透明度,是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的必要条件,因而是WTO的协议和规则所高度重视和关注的问题。WTO的协议和规则不仅为各成员方设定了广泛的通知义务以及征求意见、公布法律规范、提供资料、设立咨询点等一系列具体的义务,而且建立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要求:一是公开,即所有与国际贸易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都必须依法公布;二是调整贸易政策和制定颁布有关的法律规定,必须提前通知有利害关系的成员,以便其及早做出调整和提出意见;三是向利害关系方提供有关的文本和资料;四是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向咨询点咨询有关法律问题,各成员方有义务设立相关的咨询点,答复有关的法律咨询。当然,透明度原则也有例外,如利息和汇率的调整、涉及国家安全或如果提前公布就会影响法律实施的可以不提前公布。
在我国,由于立法法的出台,这方面的制度已初具规模,但还有许多制度(例如设立咨询点)还暂付阙如,监督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具体运作起来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解决上述问题,从长远看,有必要制定行政公开法并适当地引入司法审查机制。
(三)必须建立公正、合理、高效、统一的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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