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李克垣(7)
那么,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参照西方国家处理这类原则的办法,我们给出的路径是,由政府向法院提出起诉,由法院判决被拆迁人是否应该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政府和被拆迁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是”,司法裁定了被拆迁人与政府的拆迁安置协议,这是一份司法裁决,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执行,亦即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三、基层政府在维护动迁稳定工作中的思考与建议
在动迁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动迁的管理、行政裁决职能;又是国有土地的所有人的代表,是动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包括街道、镇)又是责任人,由动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包括街镇)来承担,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根据上面的法理分析,如果能够区分不同动迁性质,建立合理的动迁法律,给被动迁人予以公平补偿,确立司法裁决原则 ,那么动迁引发的矛盾的,将大大减少,从而稳定工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轻。然而在目前动迁法律未能制定出来,相关动迁行政法规、规章不完善,司法仍未能树立公信力的情况下,政府(包括街镇)仍然承担着维护动迁稳定工作的巨大压力,因此本文拟就有限的范围内,就政府在动迁中的角色定位、职能行使以及街、镇的定位提出一些分析建议,或许能有益于动迁矛盾的化解。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政府制订完善的动迁政策。
由于我们的动迁工作还没有一部动迁法可以依据,动迁主要还是靠政府的政策来执行的。所以动迁政策的制订是否公平、合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动迁矛盾产生的关键。动迁政府的制订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能够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具体说来就是依据宪法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产权,能够在合乎法理原则的基础上制订补偿政策。
2、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动迁操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进行动迁启动、方案的制定时,要依法进行举行意义的听证会,并探索创立听证结果可以诉讼的原则,加上一层司法的过滤和保护,避免动迁的随意性。在动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来开展工作,不能够依法对自己有利时就依法,无利时就规避或曲解法律。同时,在动迁时,应引入独立监督机构,有效监督整个动迁的操作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3、从政府机构改革的角度出发,给街道办事处予以恰当的定位。
从目前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街道办事处需要进行改革。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思路,目前在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把区级政府与街道合并成形成一级政府。合并后仍然可以叫区级政府,但实际执行是现在街道的职能加上部分目前区级部门的职能 ,从面积上来说,比目前的区级政府辖域要小,比街道辖域要大。这种改革涉及法律的修改,机构的撤并,阻力较大,但目前在有的省市进行类似的试验的。再一种是还街道办事处以本来面目,只作为区政府在地区的派驻机构,不承担具体行政职能,主要负责地区居民信息反馈、为职能部门提供协助、代表区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在地区履行职责。基本类以香港的区民政事务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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