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对城市动拆迁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法理分析与建议/李克垣(8)
在两种思路中,街道在维护稳定工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在第一种思路中,街道(已变为区政府)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思路中,街道承担的矛盾信息的及时反馈,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化解的职责。街道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在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好职能。
4、从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出发,给街道处理稳定工作事务的相应权力。
无论实行哪种模式的改革,在维护稳定工作中,都要实现街道的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如果要街道承担多大的责任,就要相应的赋予其多大的权力,并给予相应的财力保障(即“利”的问题)。就目前情况来说,要求街道做到守土有责,承担维护地区一方平安的职责,那么权、利上要相应一致,具体来说:(1)在权上,要给予街道对地区内对应设置部门的一定的指挥、协调权及考核权。因为维护地区稳定,需要各对应部门发挥作用,街道只有具有了指挥、协调权及考核权,才能及时调动各部门发挥职能作用,维护好动迁稳定。(2)在利上,切实落实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专项经费给街道以相应的财力保障。现行财政体制下,街道可支配财力有限,而在维护社会稳定以及其他如小区创建、卫生整治、绿化建设等方面的投入很大,使街道财力捉襟见肘,因此需要设定专门经费,以保障社区稳定及社区管理的顺利实现。






2004年11月15日 初稿
2005年 2月15日 二稿
2005年 3月17日 三稿
2006年10月24日 定稿
李克垣于上海
E-mail:likeyuan@126.com


总共8页     [1]   [2]   [3]   [4]   [5]   [6]   [7]   8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