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完善/彭德才(2)
(三) 数额较大
只有催收不还的透支款项达到数额较大的,才可能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是什么?根据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释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来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恶意透支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恶意透支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恶意透支2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数额以超过保证金数额计算。
(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构成恶意透支犯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何认定恶意透支犯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持卡人的客观行为及其他主客观因素综合加以认定。如果持卡人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规定的期限透支,经过银行的催收后仍不归还,一般就可以推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成立恶意透支。但是如果被告人确有事实证明其不归还的原因不是主观上不想归还,而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返还或不能返还,则因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不成立恶意透支。③
二、恶意透支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构成的完善
1、“透支限额、透支期限”标准的明确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一)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二)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三)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四)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天(含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余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第四十六条规定: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信用卡透支最高限额(包括单笔透支限额和月透支限额)和透支最长期限的规定是其他发卡机构制定信用卡章程的规范,发卡机构关于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的规定可以在《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浮动。因此便出现了不同的发卡机构信用卡章程规定的透支限额、透支期限各不相同的现象,同一银行发行的不同种类的信用卡透支限额和透支期限也不相同。例如1994年9月1日起生效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龙卡章程》第十一条规定:持卡人应保持足够的信用卡存款余额以备使用,如因购物消费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消费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30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10000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单位5000元,个人1000元。1996年4月1日起实行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第九条规定:持卡人应在帐户中保持足够余额以备支用,如有急需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由银行提供信贷服务,透支金额和利息须在三十天内归还,金卡帐户透支限额五千元,普通卡帐户透支限额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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