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及完善/彭德才(6)
从国外立法来看,许多国家刑法是将这种实为恶意透支性质的滥签信用卡的行为作为独立犯罪规定的,如德国、瑞士。德国第二次抗制经济犯罪法案将有权利的所有人滥用支票卡和信用卡的行为,作为单独的犯罪构成规定进德国刑法典第266b条,该条规定:因持有支票卡或信用卡,而被授予权利,在消费后,由发卡机构担任付款,如持有人滥用此种权利,并导致发卡机构的损失,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罚金。瑞士刑法典第148条规定:虽无支付能力或无支付意愿,但仍使用信用卡或类似支付工具,意图获得财产价值上的好处,并因此损害支票出具商的财产利益,如果支票出具商和协议企业采取针对滥用支票的措施的,处5年以下监禁刑。行为人以此为职业的,处10年以上重惩役或3个月以上的监禁刑。
基于上述理由,刑法有必要对恶意透支行为单独设置罪名。
参考文献
① 刘华: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难问题探讨[J].法学.1996.(9).27
② 赵秉志:金融诈骗犯罪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480-481
③ 赵秉志,许成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77
④ 许天发.完善惩治银行卡犯罪的立法建议[A].经济刑法(1)[C].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38)
⑤ 李邦友,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350
⑥ 王明立:信用卡恶意透支及其法律责任[N].金融时报.1997-12-10
⑦ 柯葛壮:论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J].政治与法律.1999(1).24
⑧ 王世洲: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278
⑨ 赵秉志,许成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问题研究[M].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3).84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