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关联性问题之研究/奚玮(13)
4、合理关联。这里所说的“合理关联”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判断过程的合理,即法官在评定证据关联性存在与否之时应处于合理限度以内;二是关联本身的合理,即法官对证据关联性判断时考虑认定具有关联性是否违背合理性原则。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当事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法官都期望能够将过去的案件事实像放电影一样进行“欣赏”并加以质证、综合分析,一遍不清楚,重看一遍,从而得以查明案件事实,实践中尽管有的犯罪现场被全真的拍摄下来,使案件轻易裁判,然这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案件是无法简单的后退“重看”的,但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还不得不加以“回溯”。法官应当在这个“回溯”过程中处于中立的被说服者的地位,而且法官应当处于独立的判断地位。在关联性的判断上,法官的独立判断则尤为重要,因为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关联性的判断往往没有实际标准可循,主要依据通常的逻辑思维和日常生活经验(阅历)。对证据的关联性,主要由法官作出自由判断、形成“心证”,但这种“自由”不能超过一个“度”——合理性原则。也就是说法官在对证据关联性作出判断时必须根据通常逻辑和日常经验法则,综合各种因素,尊重当事人的质证意见,应遵从事物间的客观联系,防止恣意品评证据,同时要避免不适当地排除有助于查明案情的相关证据,而且证据要真正地和所争议案件的时间、事件或者人物有关。
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官在依据前面的一般标准对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作出评定时,还应综合上述四项,可在逻辑推理之后,按照“要证事实→实质争议→证明作用→合理关联”的逻辑顺序逐步推进以检验是否的确具有证明力意义上的关联性。尤其是前三项,如果出现颠倒或跨越都可能导致判断失真,从而使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被纳入定案证据的行列,导致错案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美〕乔恩·R·华尔兹著 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2、转引自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3、同上。
4、Edmund M·Morgan:《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台湾:世界书局发行,台湾教育部1982年版,第199页。
5、〔美〕乔恩·R·华尔兹著 何家弘等译:《刑事证据大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
6、转引自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7、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页。
总共15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