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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于安(3)

  第二,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了商业销售目的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或者为了非政府目的采购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措施,将不看作是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购和销售,都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16、17条和《1994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

  货物贸易管理的基本问题,第一是政府放开企业的对外贸经营权,第二是减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设置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

  企业的贸易经营权是自由贸易体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3年以内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加入3年内给予在华所有企业以完全贸易权。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的审批制度,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与个人(包括WTO成员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所有货物,除了附件中规定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产品以外,也包括进口商在中国分销货物。

  根据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的规定,自加入时起减让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并且实行最惠国待遇。中国政府保证海关税费征收,和对进口产品国内税费征收的规定都与WTO的协定相一致。

  非关税措施的规定,只能由中央政府颁布,并且只能由中央政府或者经营中央政府授权的地方机关实施,地方政府无权制定非关税措施。

  根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修改有关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规定,并且按照中国的承诺实施有关协定和规定。

  六、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这里的主要问题,是普遍性规定的制定和具体行为的实施方式。

  按照中国的承诺及时地制定实施WTO协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措施,及时修改和废止违反WTO协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并且实行透明度制度。

  对于上述规定的实施,将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进行。

  中国的中央政府确保中央和地方立法及其他措施均符合WTO的协定。在加入时就设立有关机制并且受理不统一实施的申诉。任何个人和企业均可以提请中央政府机关注意不统一实施贸易制度及中国所作承诺的个案。

  中国申请加入GATT/WTO已经过了长达14年以上的时间,这个时期也是逐步发展入世条件的过程。入世最重要的制度条件就是实行市场经济。1993年中国修改宪法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开始建立和发展起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日益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1998年开始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已经取得巨大进展,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中央各个部门和地方政府大幅度地削减了行政审批项目,因此将使市场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将通过制定行政许可法固定下来并形成制度。不久前国务院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建设发展中国市场经济的需要,废止了一些行政法规。总之,中国国内实施WTO协定和中国承诺的义务的条件,已经初步具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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