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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平衡/樊晓周(10)

第四节 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AMC与国家、国有银行、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得到平衡的同时,国家、转股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也应该积极重建三者之间的平衡,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以便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健康、稳定、高效的三角平衡关系。
国家应该进一步放开对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行政干预,使之完全在经营方面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宏观上运用财政、税收、金融等手段进行平衡。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方面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权责明确,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厉炼,杜绝政府的输血扶阿斗行为。但同时,国家尽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卸下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超额的社会负担,解决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完善市场竞争的法律环境,接受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和资源配置的必然规律,减少“扶持重点”、“劫富济贫”的非市场干预。抓紧制定《反垄断法》等规范市场的法律。国家作为各主体的投资人,做好自己的投资人的角色,运用法律进行规范就可以了。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债转股的契机,重塑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和权责明确的法人治理结构,摆脱国家行政过度干预,自主决策。同时,不断完善两者之间的信用关系,分清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改变过却责任不明,互相推诿的不良状况,防止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银行不良资产再生。积极配合AMC、国家在债转股中的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形成相互支持、相互推动的同时又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并在市场化经营中不断摸索,提高中国经济的整体实力,为能在未来国内国际市场激烈的竞争中取胜做积极的准备。
在债转股过程中,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实现权利义务上的平衡和良性运转,实现债转股两大目标的同时,为AMC退出以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的经济能够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等三角平衡关系做准备。

结 论

综上所述,债转股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障碍,归结为一点就是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分别和AMC之间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失衡,国有企业、过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也存在相同的问题。只有建立起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同时,建立起国有企业、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平衡关系,才能使债转股得到顺利的实施,实现预期目的。并且在AMC退出市场以后,实现中国经济的良性发展。

——此篇毕业论文的选题、资料准备、分析研究和思考撰写过程中,一直得到康锐老师的细心指导和帮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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