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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债转股市实施中的法律平衡/樊晓周(8)
国家与AMC之间权利义务失衡,权力与责任的混乱,给债转股的实施也形成了诸多困难,这种情况亟待改善。

第四节 国家、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法律关系失衡分析
国家还是不能放松对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行政控制,给予它们一个完全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重的债务负担以及其他社会负担如国有企业职工的基本社会福利、社会养老金、医疗、住房、再就业培养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对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和AMC的用人机制上还采取行政编制。没有解决人才自由流动和竞争上岗以及相应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国有银行的具体业务选择(比如,贷款对象的选择)上,还有不同程度的干涉,责任制仍然不明确,很可能导致个别人逃避责任。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之间,权力与义务界限还相当模糊。银行在放贷过程中的不良贷款防范机制以及企业的信用等级确认规则还不够成熟,对业务对象的监管体制和风险预警及化解还不够健全。国有企业法人主体虚置,责任不明,使得银行债务纠纷中的权利没有保障,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不利银行杜绝不良资产的再生。
这种责任不明确,权力没有有效制约的混乱和不平衡状态得不到根本得到解决。不利于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在激烈的市场经济中得到真正的锻炼而不断成长,对于国有企业、国有商业银行在未来更开放的市场上的竞争力的提升极为不利,也不利于国家早日摆脱对国有企业和银行的“无限连带”责任,以确保国家经济的安全运转。

第四章 债转股实施中法律平衡的重构

第一节 国家和AMC之间法律平衡的重构
在国家的和AMC关系上,既然国家承认AMC是一个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就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认。目前,针对有关AMC在法律在效力上不能对抗相关法律的尴尬境地,应尽快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作为阶段性特别法,使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解决AMC自身在债转股中的制度性法律障碍。同时,为了协调在债转股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其他的法律冲突,应该制定特别时期的《债转股特别法》调整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冲突。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应该依据市场规则运作,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不良资产收购和股东权利行使的问题上,遵循市场统一定价原则,不受干涉,针对AMC从事业务比较广,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给予AMC自主的用人权,并制定合理的用人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以保证AMC能胜任自己的任务。同时,国家应尽快解决资本市场上的法人股和国有股的合理流通问题,建立起良好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国民参与股票市场,积极扩大国内需求,吸引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尤其是有先进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的外资和民间资本,为长远盘活资本提供有利条件。(李洪彦 彭清平《关于建立债转股风险防范机制的思考》,《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09)促进证券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为AMC的顺利退出做准备。还应该注意明确AMC中各个岗位的责任以及监督制度,防止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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