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于安(2)
2.适应和实施WTO规则的长期性
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规则不仅具有整体性,而且具有长期性。这是因为:
第一,主观上,许多成员国将实施WTO规则过程当做拖延贸易保护主义争取本国竞争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过程。只要不构成对国际条约的强制性违反,成员国对WTO相关规则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对本国是否有利作为标准。WTO总部的工作,大约70%是处理贸易摩擦和贸易争端。这些摩擦或者争端,是由各个成员国国内立法性措施与WTO相关规定的冲突引起的。
第二,客观上,WTO规则本身的框架性和原则性使得各个成员国的国内实施性立法不可能一次性到位。1995年才开始运作的WTO到现在只有几年的时间,还来不及对全部规则作出解释。各个成员国要么维持现状,要么按照自己的理解和需要进行国内的实施立法,等到发生贸易争端诉诸WTO并且由后者作出裁决以后再考虑改正。实际上,这一过程已经为国内相关产业的调整赢得了时间。
第三,WTO所追求和实行的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历史过程。贸易自由化目标需要在不断克服成员国政府设立的贸易壁垒和贸易歧视中实现,在此过程中就不得不容忍一些经过全体协商一致允许保留的贸易壁垒。如何使各个成员政府正确使用所允许的贸易壁垒,以不断推进WTO所追求的贸易自由化目标,法律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基于上述原因,执法部门实施和适应WTO也应当是长期的,分阶段的,有轻重缓急的过程。过于急躁、意图一次性完成的意识,不但无助于实现这一过程,而且可能有害。
经过几十年来的立法努力,我国执法部门的工作目前已经基本上有法可依,为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为外国在华投资和进行货物与服务贸易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这些法律的制定,主要还是以双边贸易和有限的贸易规模为背景,没有或者极少考虑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实行贸易自由化的问题。贸易自由化将使外国产品在中国国内交易销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加大,经济活动中的涉外因素比例也将扩大,必将提出相关权利保护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等一系列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有的是过去已有的而且我国已经积累了处理经验的,现在面临的只是量的增大问题;有的则是在新开放领域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需要按照WTO的规则进行处理。
执法部门实施WTO规则的范围
从WTO的宗旨和规则本身看,WTO规则的义务主体是成员国中能够运用国家或者政府职能管理贸易和贸易相关事项的机构,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甚至某些非政府机构(例如制定和发布技术标准的非政府机构)。就执法部门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都会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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