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执法部门与实施WTO规则/于安(3)
法院和检察院
按照诉讼程序分类,民事、刑事和行政都涉及WTO规则的实施问题。根据WTO协定的规定,刑事和民事诉讼主要是执行保护知识产权的职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外的其他职能与WTO只是间接的关系,不会出现对WTO规则的直接违反。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执行WTO规则任务的整体上来看是相对简单的领域。因为:WTO关于知识产权的规定,在WTO规则中是最有具体性统一性的部分,我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已经或者正在与它的规则一致起来,甚至可以说一致性的程度已经比较高;知识产权问题属于“与贸易有关的事项”,虽然有时也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但是它毕竟不是WTO制度的主体部分。行政诉讼执行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能,在法院、检察院实施WTO规则的任务中处于中心的位置。它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在下面进行专门的讨论。
公安部门
公安部门除了刑事侦察职能涉及执行WTO知识产权保护职能以外,它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治安、消防和出入境管理等都会不同程度地、直接或者间接地涉及对WTO规则的实施,有可能出现对WTO规则的违反。例如对外商或者中外合资合作单位经营的治安和消防管理,特别是对饭店、商店、运输、金融的经营活动,对易燃易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产品的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的管理。手续繁琐、收费不当等现象都可能构成对正常贸易经营活动的所谓“贸易壁垒”,从而可能构成对WTO规则的违反。
司法行政部门
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法律上可以分为四类:律师、公证、法学教育等普通管理事项、执行刑罚的狱政管理,教育性行政强制措施的劳动教养和人民调解等其他管理职能。其中律师是直接相关事项,属于我国承诺对外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的法律问题是在给予外国竞争者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
豁免措施
执法部门的“涉世”范围,还要确定执法部门与WTO例外事项或者豁免措施的关系。例外事项即合法排除政府在WTO项下义务的事项。关于例外事项的典型规定是WTO《1994关贸总协定》第20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共有10项)和第21条关于安全例外(共有3项)的规定。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也都作了与《1994关贸总协定》上述条款相似或者相同的表述,所以例外事项成为WTO规则中的一个基本问题。
WTO中规定为一般例外事项的,有为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为保证与该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者法规遵守所必需的措施,与监狱囚犯产品有关的措施等。安全方面的例外事项,主要是维护或者保护安全利益或者基本安全利益的政府措施,例如提供其认为如果披露将违背其基本安全利益的任何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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