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张喜亮(6)
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对企业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做出了很多的规定和要求。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法律、法规及政策,尚不能形成一体。职工民主管理权利不仅分别体现在《劳动法》、《工会法》、《企业法》、《公司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各种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而且在党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发布的文件中也有所体现。在不同的文件中,有的有所重复,个别甚至有所矛盾;也有一些只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细化,可操作性不强;还有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市场经济实践和发展的要求。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创造的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如厂务公开等,尚未上升为法律予以保障。这种状况已经不适应企业改革发展的形势的要求。
随着企业改革和政治民主建设的深入,职工民主管理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职工群众和各级工会组织都有制定统一的职工民主管理法典的迫切要求。调研显示,职工群众在实践中创造了很多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民主管理的新形式,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据不完全统计统计省级职工民主管理立法已有十几家,改革实践已经为制定统一的职工民主管理法奠定了基础。有鉴于此,建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基本法》。在职工民主管理《基本法》出台之前,可以由国务院首先制定统一的民主管理行政法或修改业已执行了二十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我们认为,制定统一的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法典或行政法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民本主义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民主进步的重要步骤。
(二)明确职代会地位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
职代会客观上的确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但是,就其主观而言是参与企业管理。
职代会通过促进企业的发展实现职工权益保障的,而并非为维权而维权。建议广泛宣传职代会的地位,充分发挥职代会应有的作用。首先,职代会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职代会是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职代会并非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机构,更不是工会工作的一个部门。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职代会的职权也需要予以拓展。职代会应当在企业公积金、公益金、职业培训费的提取和使用方面,特别是在涉及劳动关系管理方面等事项如劳动纪律、奖惩制度等方面有更大的决定权。
完善制度还要制定和完善职工代表产生办法,严格限制企业管理层人员在职工代表中的比例。调查发现,有的企业职工代表中半数或超半数是企业各级的管理人员,甚至以提高效率减少开支为由,将职代会、中层干部会议及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合一。这样的职代会基本上就是流于形式的,不能真正代表职工的意志,职代会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为保障职代会的职权,建议加大对违反职代会制度和侵害职工民主权利责任追究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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