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ebay案看美国专利保护趋势兼论我国专利 “停止侵权”责任方式/鲁灿(8)
由于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案例,更没有相关的诉讼发生,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不大可能出台有关的司法解释。因此,关于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实质审查细则、许可费用的裁决依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证据内容,双方的举证责任分配等,都因为没有相关规定而影响了申请专利强制许可的可操作性。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需要在修改《专利法》的基础上,做出较大的突破,例如,不妨允许受理专利侵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颁布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令,被判专利侵权的侵权人可以在支付赔偿金后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人民法院发布强制许可令,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费则可以参照赔偿金执行。
三、与反垄断立法脱节
知识产权垄断与滥用是典型的垄断行为,在美国以及欧洲国家都被视为严重破坏公平竞争,侵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我国审议中的《反垄断法》草案中,仅有的一条涉及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内容,而且也是原则性的规定,更没有涉及到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内容。事实上,在我国软饮料包装、特种设备、通讯等行业领域,反知识产权垄断的呼声日高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作为反知识产权垄断的有利武器,可以通过与反垄断法的结合更好的发挥作用。
如何进一步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充分体现其在专利侵权“停止侵害”责任方式上应有的补充功能,更好的平衡专利权人和公共利益,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126 S.Ct. 1837
指应法院之邀或主动对案件中的疑难法律问题陈述意见、善意提醒法院注意某些法律问题并协助解决争端的非诉讼当事人的其他利益方。
“国内最大专利侵权案判决,专利企业获赔2980万”,http://www.hnlawyer.org/show.aspx?id=2417,2006年7月5日访问。
401 F.3d 1323
a major departure from the long tradition of equity practice should not be lightly implied.
35U.S.C.§283:The several courts having jurisdiction of cases under this title may grant injun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of equity to prevent the violation of any right secured by patent, on such terms as the court deems reason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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