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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何小明(12)
[15]施天涛:《公司法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第1版,第9页。
[16]周小明:《信托制度比较法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4月第1版,96页。
[17]参见何孝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论》,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1版第27页。
[18]See “the Oganization and Operation of a Mutual Fund”,Investment company Institute(2001),www.ici.org.
[19]资产分离制度是指基金的资产与基金管理公司、托管人的资产相分离,在投资公司自行管理的情况下是指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相分离,即基金资产具有独立性,是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参见张蕾著:《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学苑出版社2004年版,第282页。转引自盛学军主编《欧盟证券法研究》2005年10月第1版134页。
[20]参见卢映西:《契约型投资基金法律关系评析》载: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069
[21]参见陈丽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22]参见蔡概还:《论投资基金法律定位宜以信托关系为主》,详见:信托法律网http://www.trustlaws.net/InvestmentFund/List.asp?SelectID=1508&ClassID=139&SpecialID=150
[23]刘兴祥:《契约型组织形式太单一 推出公司型基金正当时》,金羊网,《市场呼唤公司型基金》均指出保险公司有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冲动。
[24]参见扈纪华、张桂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8月第19页。
[25]参见梁慧星:《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载《民商法论丛》(第21卷)180页。

主要参考文献

1、李曜主编:《证券投资基金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2、宋国良著:《证券投资基金——运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
3、赵振华:《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4、盛学军主编:《欧盟证券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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