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及其引进/何小明(2)
2、投资工具说。该说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将众多不确定的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委托专业的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和操作,所得的收益按出资比例由投资者分享的一种投资工具。”[5]该说强调了投资基金对投资者的投资价值认为投资基金是投资工具是一种物,因此容易引起投资基金与投资基金券的混淆,因为投资基金券也是这样一种工具。
3、投资方式说。即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会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资方式。[6]该说强调了基金的运作方式和流程,但没有强调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没有明确基金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责权利。
4、投资制度说。认为投资基金是指一种进行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制度。该定义认为投资基金是一种制度,强调资本的集合性经营的独立性,况且将投资基金本身等同于投资基金制度,是不科学的。
5、资本集合体说。认为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按照投资组合原理投资于证券,投资收益按投资者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该说明确了投资基金的资本属性,指出了投资基金的财富最大化的终极目的,却没有突出其信托的法律性质及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以上定义都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基金的不同属性,但资本集合体说最科学,理由如下:(1)该说体现了投资基金的资合性的法律特征。基金投资者之间是典型的资合关系,而投资基金实际上是一种资金关系,是专门用于证券投资的目的独立核算,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资本集合体。(2)该说“蕴含了证券投资基金所期待的价值取向及目的追求。”[7]公正与效率是法律的最大价值,资本集合体说中以资本增值为目的,反映了效率优先的金融法的价值取向,另外该说突出了基金作为投资者共同出资形成的资本集合体,对投资者的利益重点保护是其必然选择,因此有助于公平的实现,同时也体现了基金立法的意旨。(3)该概念既可含盖公司型基金又可含盖契约型基金,可为广泛适用、统一监管提供了灵活的空间。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将证券投资基金定义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受益和承担风险的资本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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