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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10)
  (一)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 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2003年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京高法发[2003]356号 《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也作出了“当事人对人事仲裁机构于2003年9月5日以后作出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或决定不服,在其收到仲裁裁决或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的规定。


  本文用语说明
  1、争议仲裁,是专指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而非《仲裁法》调整范围内的仲裁。
  2、裁决,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与决定。
  3、决定,是指仲裁委作出对仲裁申诉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引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决定。决定的形式包括《决定书》与《通知书》。
  4、仲裁委,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这两类仲裁机构均不是民间中介机构(组织),更不是《仲裁法》规定的民商事仲裁机构。


  参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文献
  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受理和管辖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
  人事部《关于推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福建省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何宁湘著 《人事争议诉讼遭遇“法律障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权利及法律救济路子被“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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