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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2)--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异同和关联/何宁湘(6)
  因此,从狭义地角度,人事争议仲裁不应适用《劳动法》关于实体方面的法律规定。而对《劳动法》及其相应法律规范所规定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方面的规定应当是可以适用的。

  2、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
  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的不同归根结底是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的实质反映,这一点无法回避。长期以来,人们认为劳动关系是雇用关系、劳资关系,即劳动者的义务是做工,而权利仅仅是挣钱而已。而人事关系则被认为是一种与身俱来的身份以及这一身份所对应权利与待遇关系。因此,“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在法律价值、基本原则上均有所不同”,自然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没有实质性联系。
  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用工单位与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人事关系是事业单位通过国家人事行政机关依据人事政策文件规定建立起来的关于劳动权利义务以及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函[2004]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提到“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这里暂且不做出包含劳动权利的关系就是劳动关系的推定,但它至少清楚表明了人事关系中包含了劳动权利与其他非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些权利中的主要部分是劳动权利,这也表明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之间存在着基于劳动权利为基础的必然关联。
  从前面对事业单位人员现状的分析可见,实际上国家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现已被锁定,除新分配的大专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事业单位之间人员调动等情形进入事业单位外,基本上一个事业单位的编制不会大幅度增加。不少事业单位在用人问题上基本采用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法来解决人员不足与专门人员需求。这类人员与企业用工实质上没有本质或法律上的区别。根据现行司法解释规定,凡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与事业单位发生争议均可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对这类人员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应当是可以的,这实际上突破了“凡具有人事编制的”限制。今后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员工之间大致可采用两种合同(即聘用合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者表现为依“人事关系”到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诉,而劳动合同者反映为依“劳动关系”的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诉。此时两类仲裁已没有实质区别,南京市的一起人事争议案件中,单位是在工商注册的企业,但该单位将其与员工签订的合同,拿到人事局进行了合同鉴证,故当事人也只好以此合同到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去申诉,这一案例反映了两类关系相互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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