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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何宁湘(3)
  (二) 由省人事厅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在省民政厅登记或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 中央在甘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五) 跨市州的人事争议案件;
  (六) 当事人的人事关系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在本省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一条 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 市州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州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 由市州人事局直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 在市州民政局、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任)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 跨县区市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二条 县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人事争议案件,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其管辖的重大、疑难人事争议案件提请上一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市州、县区市仲裁委员会因人事争议管辖发生异议时,由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

  ■ 2001年5月14日施行的《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6]规定为:
  第三章 管辖
  第十六条 四川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下列人事争议:
  (一)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驻蓉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
  (二) 人事关系在省的中央驻蓉单位的人事争议;
  (三) 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四) 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
  (五) 其他应该由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
  第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按以下原则划分:
  (一) 市(州)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市(州)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境内跨县(市、区)的人事争议、驻市(州)的中央、省属单位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二) 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县(市、区)、乡(镇)所属单位的人事争议。

  从上述四个省的规定看,福建省大致采用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基本模式,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并且福建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法规《规定》中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3]。江苏省除规定适用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外,还有仲裁机构之间的协商管辖与上级人事部门的指定管辖。江苏省的《暂行办法》中虽规定了“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但省、市、区三级仲裁机构之间仍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从管辖种类上讲甘肃省《暂行办法》规定最为详细具体,不但设定有指定管辖,还设定了移送管辖以及跨行政区域人事争议由上一级仲裁机构来管辖的规定,实际上是规定了管辖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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