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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3)--人事争议仲裁的管辖/何宁湘(6)
  如果说明文规定赋予申请人享有选择权,申请人选择谁,有管辖权的被选择的仲裁机构应当受理,而不得拒绝。劳动争议仲裁管辖中这类情形已发生较多,如案例,一员工选择××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出申诉,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在送达受理法律文书之初,用人单位便向该仲裁委提出,我单位属于省级单位,请求移送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后该案移送,最终××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申请人(工人)获胜。该案的受理是基于当事人的选择权,后来的移送是基于级别管辖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

  4、实行协议管辖、移送管辖,不实行指定管辖。
  通过前面案例可见,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权,其仲裁申请权、申诉权将遭遇法律障碍,甚至因仲裁管辖的设置不科学其申请权被剥夺。赋予当事人具有管辖选择权,当事人行使管辖选择权,除自己在申请时进行选择外,还可通过另两个途径保证,一是,可以约定或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的达成可以是事前,也可以是事后;二是,已受理案件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收到该案被申请人要求移送的请求,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可决定是否移送。不可否认,这里当事人请求移送案件,包括着:(1)其移送管辖是有限的,部分移送管辖的案件并非原受理机构对该案无管辖权,而是基于接受移送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可能对当事人、对案件审理更为有利;(2)当事人请求移送管辖中包含着管辖异议的情形在内。
  指定管辖,一般是指上级机构按照某种规则指定某一下级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中的指定管辖属于裁定管辖的范畴,即上级法院是采用民事裁定的方式来实现指定管辖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划分,自然也就不存在能作出指定行为的主体,因此人事争议仲裁之管辖中不应当存在指定管辖。

  5、依法尽责行使管辖权。
  人事争议仲裁管辖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地方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包括依法与符合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仲裁庭和仲裁员职责的前提下行使。依法行使管辖权还包括着在管辖权范围内,正确行使管辖权限,不减少也不扩张管辖范围;符合管辖范围的不推诿、不扯皮、不得拖延;不符合管辖范围的不隐瞒,诚恳地向申请人解释清楚,有效地切实做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减少当事人的申请之累。设在级别高人事主管部门内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提审或者以“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省内跨市(州)的人事争议”、“其他应该由省(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人事争议”为由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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