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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4)-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何宁湘(7)
  下列争议的处理不适用本规定:
  (一) 事业单位与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 事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从福建省《规定》看,经过两年讨论与实践,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内容规定基本与人事争议司法解释的规定趋于一致,且福建省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内容也做了列举载明。至此在福建省,不论人事争议诉讼的法院受案范围,还是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基本实现做到了围绕"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作为人事争议实体内容的来确定受案范围上仲裁与诉讼的接轨。
  1、辞职:
  辞职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所在单位工作,与所在单位脱离人事关系,故辞职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权利。辞职一般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需要明确的是解除聘用合同的不一定解除人事关系,但解除人事关系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聘用应当随之解除。个人提出辞职的,一般情形下都包括聘用合同的解除。
  对于按照现行国家人事部以及各地规定,对于可以提出辞职的法定事由、辞职程序、不得辞职、经济补偿金发放等情形发生的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辞退:
  辞退是指事业单位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事业单位主动解除与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关系,故辞退工作人员是事业单位的一项人事管理权利。辞退一般仅适用于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辞退一般都是事业单位的单方行为,单位一经作出辞退决定,意味着聘用合同同时解除。当然也可以在辞退决定生效前,或作出辞退决定前,依据聘用合同的约定先解除合同。
  同辞职一样,对于按照现行国家人事部以及各地规定,对于辞退决定依据的法定事由、辞退程序、不得辞退、以及辞退费等情形发生的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3、履行聘用合同的争议范围:
  在我国进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其主要工作就是全面推行了聘用制,由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而建立起双方之间的聘用合同关系。人事制度改革中的聘用制是以人事关系作为基础的,其人事关系的建立核心要素是在编。因此,对于新进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建立人事关系的同时,实行聘用或聘任。
  聘用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从狭义角度上讲,实行聘用时,聘用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来聘用人员,聘用时可以优先在本单位现有人员中公开选聘,同时也可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式选拔人员的除外。理论上讲,聘用合同关系中的双方,其合同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如是上级或者领导任命的,则是任用关系,只有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建立聘用合同关系的,才适用相关人事改革的政策文件以及人事争议处理的规范规定。反之,与事业单位之间没有建立起聘用合同关系的其他工作人员,则不能提起现行的人事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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