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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10)
  被申请人的方案在于:变通处理2006年3月21日前的问题,申请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学校认为出具在编人员证明。好处在于:既未违反国家规定与利益,学校(国家)收取了管理费,自然申请人就是在编人员,且学校也应依法为其上保险。今后按自动离职处理也符合申请人的实际与愿望。
  张三仲裁员意见:2006年3月22日前为学校在编人员;2006年3月22日学校辞退决定生效;学校支付辞退费(近2万余元)。
  仲裁员的方案:1、明知是,并系严重违反国家规定与政策;2、建立虚假人事关系,骗保,即在2006年3月22日前必须"空"上编(即在省社保局那里有编制,但实际上学校没有此编制),调解时张三仲裁员夸下海口"只要有我们仲裁委的裁决,就可以上编"。3、支付的近2万元的辞退费。
  分析:三个方案,申请人目的在弄到市社保费用得到实惠;学校方案是不违反规定政策的变通作法,实际上申请人得到社保但也出相应的费用;而仲裁员的方案不但违反国家规定与政策,且让申请人得到本不应当得到的钱财,实际相当于学校买社保,但申请人不出分文,这一错误行为显然是不可能得逞的。该仲裁员为何要这样做? 让人深思,值得人事行政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另一案,即王老五案件的调解,学校也说明了调解方案,但与张三案不同的是,有个先决条件,即交出财务帐簿,办理移交。如果申请人拒绝移交就表示不调解。本案申请人代理人没有提出具体的调解方案,仲裁员也未提出方案。

  四、裁决
  为了讨论问题方便摘录其仲裁裁决内容如下,仅供参考请不要对号入座:
  (一)张三案的仲裁裁决部分内容: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提供证据均通过质证核实无误。
  仲裁庭调查核实:1、被申请人于1993年曾集体研究同意申请人借调到二意实业公司工作,但在办理具体借调手续上被申请人与借调入方及申请人未能达成一致共识,在借调手续未能完善情况下,申请人即不辞而别;2、1995年10月借调入方二意实业公司因"经营困难"申请注销并获工商行政部门批准;3、二意实业公司1995年注销后至2000年8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辞退决定前,申请人未回被申请人处工作;4、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辞退处理决定,且直至争议提起仲裁之日,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送达辞退处理书面通知,未发给辞退相应费用,也未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转移申请人档案;5、申请人2006年3月2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借用个人档案,并于3月29日归还被申请人;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于2006年4月1 3日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事务所函,要求协商解决其对申请人辞退处理问题;7、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就辞退争议协商未果情况下,于2006年5月29日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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