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12)
仲裁庭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当事人双方争议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共识。对此,依据川人发[1993]1 7号文件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00年8月2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辞退处理决定;
二、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
本案受理费2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委申请复议或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评述】
仲裁裁决书应载明以下内容:1、首部及当事人;2、申请意见与答辩意见;3、证据、质证意见和证据采信;4、焦点;5、仲裁庭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阐理;6、裁决;7、当事人救济途径及文书尾部。
基于两申请人的仲裁内容大同小异,故下面就张三案仲裁裁决存在的问题为例,作简要评述如下:
其一、关于证据、质证意见和证据采信:
1、仲裁书列出了申请人的全部证据,但对本案重要证据,即学校(被申请人)递交的,2005年7月应张三(两申请人)要求办社保的2005年7月学校具的《证明》未列出,即被仲裁庭扣下。该《证明》的主要内容为“张三从1983.8起至2000.8.止,在我校任教师”,仲裁庭对该证据也不组织质证与采信。
2、仲裁庭根本就没有组织两案当事人进行质证。
其二、焦点:
仲裁庭没有归纳焦点。因为本两案焦点是办社保,即强要学校为其两人支付社保费用。由于这点对两申请人均不利,仲裁裁决虽列出了学校的这方面的意见,但在认定事实时有意回避、只字不提。
其三、认定的事实、适用法律以及阐理:
1、认定事实错误:没有“集体研究同意借调”的事实与证据;由于申请借调是两人的个人行为,签订借调工作协议的主要合同当事人不是学校,而申请人与对方单位才是主要合同当事人,学校至今不知对方单位为何,是申请人拒绝办理,因为办理签订协议的手续就意味着申请人就要交管理费;没有查明张三离开学校是否去了所谓的“二意实业公司”,也没有证据支持裁决书的“去了该公司”的认定;实际上,即使表面上,双方当事人也未发生“辞退争议”,而对社保费用支付也不可能达成协议。
2、认定“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仲裁未过申请时效”,这涉及个理论与法律规定问题:(1)、60天是申请期限,还是仲裁时效,还是申请时效?(2)、即使属于时效法律制度范畴,那么是否肯定存在中断、中止和延长?(3)、不论是否可以适用中断,起算点以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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