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15)
显然本案两人申请仲裁具有主观恶意,同时本案仲裁裁决的利益取向方向上明显偏颇与错倾。
第五节 案例中人事争议仲裁存在的其他问题
一、关于仲裁费的收取
本文中案例裁决“本案受理费20元,案件处理费5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按照该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规定“人事争议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每件标准是: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下的50元,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机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处理费按实际开支收取(实际开支主要包括: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与直接处理本案无关或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如旅差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机构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收到受理通知后,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五日内预付),结案后多退少补。”
该仲裁委对该案的收费是违反规定的。该《通知》规定很清楚,1、处理费必须与本案件的处理有关;2、只能在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四项费用中列支,而本案一项也未发生,就连申请人要求的调查取证,仲裁办也没有去,何来“处理费”;3、必须按“按实际开支”与“结案后多退少补”,换句话说,仲裁办所收取的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费用用于何处,是否实际支付,支付多少,与本案是否有关,按实际发生结算,多退少补。本案没有发生“鉴定费、勘验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的事项,应当未发生处理费用,那么仲裁委收取500元案件处理费就实属违法收费。
省级国家行政机关,在收费问题上都如此违法,那么仲裁的正确公正裁决又如何可能呢?
二、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文书是否应送达案件代理人的问题
该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认为,规定仲裁裁决送达当事人,而委托代理人不是当事人,故不能送达代理人。
查阅了人事部有关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文件与规则中,并没有“只送达当事人”这样的规定,但也没有应当送达人事争议仲裁代理人的规定。人事部今后是否规定很难说,愿今后的立法应当对此有所规定。现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以及民商事仲裁委的仲裁裁决都要送达诉讼(仲裁)代理人,总不能认为仲裁裁决不是法律文书,而就可不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参考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文献
[1] 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 人事部 人发[1999]99号
[2] 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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