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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5)

  第四节 案例
  一、案例原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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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张三与会计王老五系某省属核电学院系的具有国家事业单位编制的教职工。两人于1988-1991年间分别与学校签订《停薪留职协议》,协议期届满,两人均办理了回校手续。
  张三于1993年3月离开学校,并口头向学校提出借调申请,学校人事部门告知张三,外单位要办借调,需要与借调单位签订合同(学校起草了《二意实业公司、核电学院关于张三同志借调工作协议》),并向学校支付管理费。同年8月向学校递交了书面申请,称自己有困难,而借调单位不同意支付管理费,要求学校免去管理费。学校不同意张三免收管理费的申请,也未对申请进行签批,张三再未到校至今。据工商局核查,张三称的借调单位--二意实业公司已于1995年被注销,但此时张三未回学校办理相关手续。无任何证据证明、显示其王老五就是借调到其所称的"二意实业公司"。
  王老五于1993年12月1日离开学校,在1994年1月向学校提出借调申请书,申请借调某地的一家公司工作一年,学校人事部门也起草制定了《三心商贸公司、核电学院关于王老五同志借调工作协议》,学校主管领导签批“同意借调”的时间是1994年4月。王老五没有回校办理借调手续,从此离开学校至今未归,一年后也未回校办理任何手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就是借调到王老五所称的"三心商贸公司"。据省工商局核查,"三心商贸公司"于2000年5月被省工商局注销,此时王老五仍未返回学校。
  2000年8月学校基于学校部分教职工长期旷工等违反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这些教职工人员中要么就长期不见,要么通知若干次仍置之不理,故对这部分人员作了辞退处理决定,在这次被辞退的人员中包括张三与五老五两人。由于两人属于长期不见的情形,学校辞退处理决定一直未能送达本人。
  在辞退后的期间,张三曾到学校所在地城里邀约原同事“喝夜啤酒”,曾对时任的领导说过“你们把我们辞退了,以后在市办社保,要学校出证明哦!”

  2005年7月间,张三、王老五两人来到学校,要求学校出具其在校期间时间段的证明,以便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保。学校出具“张三同志从1983.8起至2000.8.止,在我院任教。”、“同志从1984.8起至2000.8.止,在我院工作。”的证明。
  2006年3月21日,王老五到学校院人事处,要求借用自己及张三两人档案的市社保局办理社保。人事处借了王老五档案,而由于王老五至今没有交出自己负责的学校工会会计帐薄及办理移交手续。因此,只将王某的档案交告其人。3月29日市社保局审查完毕,将封了档口加盖社保局公章的王某档案由王老五本人退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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