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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6)
  2006年4月13日,张三与王老五与其委托的律师来学校,直接找到院长,无其他人参加。据悉,三人要求学校给市社保局出具“2006年3月31日前张三、王老五均系在册职工”的证明,以便办理社保。如果学校出具此证明就涉及到比较复杂的地方参加社保的问题。

  截止2006年7月31日,省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均未进入社保之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由于目前的社保费用来源只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两个渠道。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单位支付部分就必须纳入财政核算,也就是财政主管部门不列计划、不拨款,就无法参加。
  参加社保基本上采用级别为主,属地为辅的管辖原则,即属于省管的单位机关就在省社保局,市属单位、企业在市社保局参保,同时由于财政划款关系省上事业单位不能到市上参保,反之亦然。
  张三、王老五到市社保局参加社保,存在着以下问题:1、参保主体:由于两人系原省属事业单位职工,因此不能到市社保局参加。这样只有两条路可走,一是以市上某一企业名义参保;二是以个人身份参保。这原本无事,但市社保机构要审查个人档案,社保是否有中断,如果有就需要补足并交纳高额滞纳金,否则就不予办理或者个人社保不连续。当然前者对张三、五老五个人有利,但单位就需要支付一笔较高费用,而省上并未进入基本养老,单位就根本不会发生这笔费用。基于张三、王老五二人当初不辞而别,不办理任何手续,不支付管理费,其行为自是旷工无疑,不会来就算了,也无人过问,而今天你需要单位为你支付社保款,无论从那个方面讲也是所不过去的,即使内退养人员也要支付个人费用,何况你是长期旷工人员。
  再此情形下,学校领导考虑到系原学校职工仍没有完全回绝两人,提出辞退前学校可以出证明,而辞退后单位解决是违法行为只能由个人自己解决的意见,两人未接受。其中王老五还因未满足其欲望,对院长进行了辱骂。
  2006年6月1日两人由律师代理向省仲裁委提出人事争议仲裁。

  二、仲裁申请与答辩
  1、申请人《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的主要内容:
  仲裁申请人的理由:(1)、自1993年某月起被借调到外单位工作至今;(2)、2006年3月惊悉在借用的档案中存入了“辞退决定”;(3)、辞退决定未送达即未生效。
  仲裁请求:(1)、撤销2000年8月的辞退决定;(2)、妥善安排申请人的工作。
  2、申请人证据:
  (1)、2006年4月13日《律师函》;(2)、学校辞退决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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