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7)
3、学校《答辩》的主要内容:
(1)、长期未到岗上班的事实。答辩理由是:拒绝办理借调手续、签订借调工作协议、拒绝支付管理费、不辞而别,不假不到至今;
(2)、辞退所依据的事实与《省国家行政机关、全民事业单位辞退工作人员暂行办法》。理由是:申请人的行为实属长期旷工,依据《暂行办法》规定的辞退十种法定事由与行为,予以辞退是正确的。
(3)、申请人的《申请书》中主要不是事实的部分;理由是:借调不成立;未办相关手续长期不假不到。
(4)、申请人对辞退是完全清楚的,其申请已超过60天期限。理由:一是、到市上办社保表明申请人完全已知道自己被辞退。否则身为省属事业单位职工就不可能到市社保局参保,同时市社保局也不会受理与审查。二是、2005年7月要求出证明,学校出具的证明到2000年8月止。三是、2006年3月21日借档案,3月29日还回,此期间内直接证明申请人已知道被辞退。四是,对于期间计算应以知道与应当知道被侵权之日起计算,而申请人之代理人是5月29日提交的申请书,并该代理人在申请书上专门注明提交仲裁委的日期,如果是以4月13日律师函日期为准,届满日应为6月13日或14日,时间尚绰绰有余,其代理人没有必要在申请书文本上签注提交日期。
答辩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4、答辩人证据:
《借调申请书》、《借调工作协议(稿)》、《工商局经济信息中心微机档案查询证明》、《企业档案查询复印材料》、2005年7月学校出具的《证明》、2006年3月21日王老五借用及归还个人档案的签字、市社保局封口档案的档案外袋等。
三、审理
1、仲裁庭组成人员:
省仲裁办具体经办人,控制了案子,先由双方选仲裁员。被申请人在选择前,明确对仲裁办工作人员讲,如果申请人未选或不选,就没有必要选择了,由仲裁委指定一名仲裁员即可。该经办人说申请人已选择了,故申请人才选择了人事厅编制处的处长作为已方仲裁员,并出具了选定仲裁员的书面文书。而数日后,仲裁经办人电话通知:称申请人选的是他本人,他只能担任书记员,因为没有第二个书记员,因此由处长担任张三案的仲裁员,总不能让处长当书记员啰。另外,你们选择的那个处的处长也很忙,手中也有个案子未结案,因此需要换人,我们已决定由我们处副处长担任王老五案件的仲裁员,故本两个案件采用独任制审理。
【评述】
(1)、程序适用错误一:对于仲裁庭组成人员,即使是独任仲裁员的更换,必须通知当事人重新在仲裁员名册上选择,选择仲裁员是当事人的重要选择权,而没有仲裁委先选定再由当事人确认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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