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理论与实务研究(8)-人事争议仲裁的审理及程序运用/何宁湘(9)
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而不应书面审理。理由有:一、公开开庭审理,让当事人有个充分的说理、辩解、反驳的机会与保障权利,真理、道理总归越辩越明,有利案件的正确处理与保障仲裁裁决的正确性的提高。二、从实践角度上,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较少,一个省一年不到20件,而同一地区的基层法官的民庭法官一年要审近1000件诉讼案件。从总结积累经验方面、从严格练兵角度、都应当开庭审理。三、人事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中60日申请期限是消灭时效还是"期限",需要研究与认定。这关系到当事人的申请权是否得到保障,申请人的反驳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重要问题。这一问题,不但要弄清有无法律规定,也需要认真听取当事人及代理人的意见或观点,你采用书面审理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些。四、仲裁只有一次,而不能如同民商诉讼那样还有一次二审纠正、修正、改正的机会。
随便提一下,该省人事争议仲裁规则上设立了可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的程序。众所周知,我国行政制度与法律制度上还没有从根本解决自己错误自己改正的有效机制,在诸多行政争议案件与诉讼案件中,复议制度往往没有任何作用。广大当事人对复议制度根本没有任何兴趣,明知不可为自然不为之,否则就是脑子进水了。
而本案中两个案子均被该仲裁委弄做书面审理。该案进行了的仲裁审理程序有二:一是,仲裁庭调查(注:调查是由仲裁员组织分别进行的,即类似谈话方式。由于双方未见面,自然也就不存在质证问题。);二是,调解。
4、调解:
张三案在仲裁前对当事人分别做调查后开始组织案前调解。
申请人:没有提出任何具体的调解方案。因为本案的辞退决定是否送达、是否生效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原因是两个申请人已在外十几年,回校上班对他们讲不实际,更不是目的。目的是想通过本次争议获得社保费用由单位支付。社保中关键是基本养老保险,而该省的省属事业单位均未进入养老保险体系。因此,即使撤销辞退决定,给他俩上省社保,对其没有任何意义,这点张三一案仲裁员所讲的"撤销辞退决定实际上是给张三一个空头支票"一语道破天机。申请人想要的是市社保,但因顾及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法直接明说。因此,申请人无调解方案。
被申请人:为了支持“人事行政机关”的工作,提出了较为详细的调解方案。
(1)、调解必须坚持原则,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犯的前提下;(2)、申请人必须认识长期旷工的错误;(3)、财务人员必须交回帐本办理移交;(4)、在1993年-2006年本案终结前,两人必须了结与外单位的任何关系,包括劳动关系(由现所在用人单位了出具保证函,同时报送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社保、市社保、市劳动局),在此期间的债权债务法律问题由其本人承担;(5)、必须交纳清管理费;(6)、今后按自动离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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