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范例二(二审判决改变罪名)/满德利
【裁判文书范例二】
张向荣等人故意杀人一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改变罪名)
【文书要点】
1、本案系无期徒刑案件。
2、部分被告人和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提出上诉。
3、原审附带民事原告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注意在首部和其它部分对代理人的不同表述。
4、注意文书中字体加黑部分和判决结果部分改判内容的写法、格式。
【文书特点】
本案系共同犯罪,文书在理由部分分清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的前提下,依次表明了该如何惩处,罪责明晰,条理清楚。文书在证据列举方面也特点突出,与事实认定上的案件起因、纠集过程、凶器来源、打击部位、罪责作用等均能相互照应,充分体现了用事实说话的作用。本案系原判引用法律不当而导致二审将重罪名改判为轻罪名。如果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判决变更罪名【文书样式第57页第6项】。
(注:文书编辑时有修改)
【裁判文书范例二】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5)陕刑一终字第354号
原公诉机关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武,男,62岁,1943年5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地质六队退休职工,住潼关县南头乡坡头村一组。系被害人赵彦春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银芳,女,57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赵彦春之母。
委托代理人【文书样式第59页】施天祥,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向荣,男,48岁,1957年9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潼关县桐峪镇李家村七组。1994年7月16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收容审查,1996年2月15日解除收容审查并取保候审,200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柳恩敬,陕西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文书样式第56页3项】刘金锋,男,32岁,1973年1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洛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洛南县保安镇八道河村三组。2004年6月2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潼关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黎宁生,男,38岁,1966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潼关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潼关县桐峪镇李家村五组。1995年4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14日解除收容审查,2004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逮捕,2005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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