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文书范例二(二审判决改变罪名)/满德利(7)
一、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四项,即被告人刘金锋、张向荣、黎宁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兴武、周银芳丧葬费、死亡补偿金4.5万元(已付)部分;
二、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渭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项,即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向荣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金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黎宁生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向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原审被告人刘金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原审被告人黎宁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5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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